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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程新秀与华金飞、程金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新秀,华金飞,程金春,李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8号申请执行人:程新秀,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华金飞,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被执行人:程金春,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经营户,住浠水县。被执行人:李建安,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经营户,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程新秀与华金飞、程金春、李建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