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程新秀与华金飞、程金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新秀,华金飞,程金春,李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8号申请执行人:程新秀,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华金飞,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被执行人:程金春,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经营户,住浠水县。被执行人:李建安,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经营户,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程新秀与华金飞、程金春、李建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