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孟天河与李留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天河,李留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1412号原告:孟天河,男,汉族,1953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李留娥,女,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天河与被告李留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天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天河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