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开封市宏达路桥设备厂与蔡平荣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宏达路桥设备厂,蔡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2执恢64号原告开封市宏达路桥设备厂法定代表人郭文学,任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县宏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72582617-6。被执行人蔡平荣,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十城厢区。本院在执行开封市宏达路桥设备厂申请执行蔡平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蔡平荣下落不明,申请人开封市宏达路桥设备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