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辖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甘肃富世控股有限公司和兰州盛世创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富世控股有限公司,兰州盛世创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富世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盛世创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甘肃富世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盛世创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7)甘0191民初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甘肃富世控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兰州市西固区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本案应由合同约定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兰州盛世创业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约定的施工地位于兰州新区,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润泰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