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军与焦圣明、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焦圣明,张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恢49号申请人赵军,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执行人焦圣明,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远安县中国人民银行职工,住远安县。被执行人张文军,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远安县中国人民银行职工,住远安县。关于申请人赵军与被执行人焦圣明、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68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焦圣明、张文军一直未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军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圣明、张文军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合计4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焦圣明、张文军的银行存款人���币4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