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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学清、陈会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清,陈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清,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陈会东,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32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会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会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会东银行的存款4836.9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金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长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