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学清、陈会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清,陈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清,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陈会东,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32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会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会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会东银行的存款4836.9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金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长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