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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执恢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伍元伦等与宋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元伦,雷桂花,曾小燕,伍皓霆,宋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伍元伦,男,生于1951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申请执行人:雷桂花,女,生于1951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申请执行人:曾小燕,女,生于1981年5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申请执行人:伍皓霆,男,生于2003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理人:曾小燕,女,生于1981年5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宋美清,男,生于1980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18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伍元伦、雷桂花、伍皓霆、曾小燕申请执行宋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20元,执行费11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