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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228号罪犯陈忠,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奉化市人,住浙江省奉化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甬鄞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60000元。陈忠不服,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得监狱级记功奖励,2016年度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该犯已经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该犯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2月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1月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忠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考虑到该犯之前多次受到刑事处罚,且其财产性判项大部分未履行,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对其报请的减刑幅度过大,本院酌情扣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忠准予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华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