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辖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勇成与郭大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勇成,郭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11号原告:吴勇成,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被告:郭大军,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吴勇成与被告郭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吴勇成诉称,2016年1月7日,郭大军为资金周转向其借款45万元,并对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进行了约定,同时郭大军用奥迪轿车为该笔借款设定了30万元的抵押,合同签约地点浦东长清路1200弄39号1401室。合同签订后,吴勇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郭大军转账支付45万元,但合同到期后郭大军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为此成讼,诉请判令郭大军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案件被告住所地位于安徽省无为县,故于2017年1月13日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处理。2017年3月30日,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以被告郭大军住所地白茆镇因行政区划调整至芜湖市鸠江区为由,其对本案也无管辖权,依法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被告郭大军住所地原为无为县白茆镇,后行政区划调整,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前已并入鸠江区,故被告住所地法院应为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