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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汇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唐然元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汇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唐然元,重庆祥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346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汇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862194601。法定代表人李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红,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彭令,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唐然元,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祥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1891号附1号1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5890886A。法定代表人唐茂淋。被告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负1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227372。法定代表人陈伟。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北碚区汇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唐然元、重庆祥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汇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汇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北碚区汇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重庆市北碚区汇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菊人民陪审员  姚西明人民陪审员  祝泽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饶莹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