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子今购物中心、亳州曹相贡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子今购物中心,亳州曹相贡酒业有限公司,亳州市天源酒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1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子今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宿涡路薛堂集19路终点站。经营者:葛二广,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亳州曹相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张集行政村西田村古井大道路南。法定代表人:余红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亳州市天源酒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法定代表人:翟素英,该酒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招,该酒厂员工。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子今购物中心、亳州曹相贡酒业有限公司、亳州市天源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