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欧阳中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中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93号罪犯欧阳中华,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芗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中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交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欧阳中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欧阳中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是累犯,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中华系累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700分,获得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欧阳中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该犯属累犯,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的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中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