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24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粤华学校与��云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粤华学校,闭云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民初24832号原告东莞市粤华学校。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社区粤华路*号。办学许可证号:教民144190030002631。法定代表人谢景沛。委托代理人麦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炜健,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闭云峰,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新县。原告东莞市粤华学校(以下简称粤华学校)与被告闭云峰劳动争议纠���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粤华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李炜健,被告闭云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入职时间:2014年8月16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15年8月25日。三、合同期满时间:2018年8月25日。四、劳动者工作岗位:高中历史教师。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工时制度:每天8小时;每月工资数额:基本工资2200元/月。六、劳动者实际实行的工时制度: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2天;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构成:基本工资+浮动的职称工资+浮动的月绩效奖+浮动的课时工资+住宿补贴+餐饮补贴+校龄工资-个人所得税-社保-水电费-房租费-住房公积金-发卡工本费。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有参保。八、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数额:8066.83元。粤华学校主张:8066.83元/月。粤华学校对此提供工资明细表、工资总表、银行付款明细予以证明。闭云峰主张:闭云峰对粤华学校提供的该部分证据均予以确认,并主张其月平均工资数额为8377.55元。本院认为:闭云峰对粤华学校提供的工资明细表予以确认,故本院根据工资明细表中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应发工资总额,计算出闭云峰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为8066.83元。九、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16年7月9日。十、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约2年。十一、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粤华学校违法解雇闭云峰。粤华学校主张:1、2016年4月27日,闭云峰在下午上课时迟到13分钟,违反了《粤华学校高中部课堂常规量���考评办法》中课堂教师行为的第6-8项,给粤华学校的教学教育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属于一级教学事故。粤华学校对此提供《粤华学校高中部课堂常规量化考评办法》、2016年4月28日通报予以证明。2、2016年3月11日,闭云峰在监考时迟到7分钟,属于考试中玩忽职守的行为;粤华学校对此提供2016年3月14日的通报予以证明。3、闭云峰在任职期间存在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的行为;粤华学校对此提供4份通知予以证明;该些通知均显示闭云峰向班级学生(历史课代表)退回已收取的订阅报纸款项。闭云峰上述种种行为,均属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粤华学校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办法》第二十三条第4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8项、第七条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解雇闭云峰,并于2016年6月12日出具解聘通知书。闭云峰在收到解聘通知书后于2016年7月初到同沙劳动服务站投诉。后粤华学校与闭云峰经多次协商,最终就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闭云峰填写高中部教职工离职审批表并提交给粤华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闭云峰在交接工作和结算款项后即正式离职。本案是粤华学校与闭云峰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粤华学校对此还提供了解聘通知书、高中部教职工离职审批表、离职结算表、现金支出证明单、证明予以证明。闭云峰主张:1、闭云峰对粤华学校提供的《粤华学校高中部课堂常规量化考评办法》、2016年4月28日通报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认为闭云峰没有在2016年4月28日通报中签名确认,闭云峰在2016年4月27日下午上课时仅迟到5分钟。2、闭云峰对粤华学校提供的2016年3月14日通报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该通报中没有闭云峰本人的签名确认;且闭云峰只是在考试开考前尚未到场,但闭云峰在考试开考后2分钟时已到场。3、闭云峰对粤华学校提供的4份通知及解聘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订阅报纸是高二年级历史科组的集体行为,历史科组长对此是知情的,闭云峰不存在强制学生订阅教辅资料的行为。另,闭云峰对粤华学校提供的高中部教职工离职审批表、离职结算表、现金支出证明单均予以确认,但对粤华学校提供的证明不予确认。闭云峰认为,闭云峰的违纪行为没有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粤华学校是违法解雇闭云峰。闭云峰在离职时明确表示不同意粤华学校支付的赔偿金数额,本案是粤华学校违法解雇闭云峰。闭云峰对其上述主张提供一份2016年12月29日收据及2017年2月15日发票予以证明,该收据及发票均显示粤华学校向出版社缴纳报纸订阅费用。本院认为:首先,根据粤华学校与闭云峰双方确认的案涉证据来看,闭云峰在2016年3月至4月期间确实存在上课迟到13分钟、监考迟到7分钟的情况,粤华学校分别已按照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对闭云峰作出了处理。但粤华学校未提供证据证明闭云峰的上述行为已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其次,粤华学校提供的通知仅显示闭云峰向班级学生历史科代表退回代收的报刊订阅费用,无法反映出学生是自愿缴费订阅报刊还是被迫缴费订阅报刊,故不能证明闭云峰有强制学生订阅报刊并据此获得获利的行为。因此,该些通知不足以证明闭云峰违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8项的规定。因此,粤华学校以此为由解雇闭云峰,缺乏依据。再者,粤华学校在2016年6月12日向闭云峰发出解雇通知后,闭云峰才向劳动部门投诉以主张权利。粤华学校在本案中提供的同沙劳动服务站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显示,粤华学校的主任打电话告知同沙劳动服务站工作人员称其已与闭云峰协商一致、闭云峰同意粤华学校的处理方案,但该陈述仅属于粤华学校的单方陈述,不能证明本案是闭云峰与粤华学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闭云峰在办理离职后手续时也明确在离职审批表中注明离职原因为“校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闭云峰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其与粤华学校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对于粤华学校关于本案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粤华学校解雇闭云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雇。十二、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5697.32元粤华学校主张:粤华学校已向闭云峰支付经济补���金6570元,故不同意向闭云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差额闭云峰主张:粤华学校违法解雇闭云峰,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闭云峰确认已收到粤华学校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7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结合上述第八、十一项论述,本院认定,粤华学校应当向闭云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差额8066.83元×2个月×2倍-6570元=25697.32元。十三、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间:2016年7月9日。十四、仲裁请求:粤华学校向闭云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十五、仲裁结果:1、确认粤华学校与闭云峰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2、粤华学校向闭云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26940.2元。十六、诉讼���求:粤华学校无需向闭云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26940.2元。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八、十一、十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市粤华学校与被告闭云峰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二、限原告东莞市粤华学校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闭云峰支付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差额25697.32元;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粤华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本案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粤华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铮铮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人民陪审员 毛俊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