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祥辉与谢洪文、胡亿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祥辉,谢洪文,胡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马祥辉,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谢洪文,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胡亿军,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马祥辉与被执行人谢洪文、胡亿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祥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洪文、胡亿军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谢洪文、胡亿军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洪文、胡亿军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马祥辉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谢洪文、胡亿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审 判 员 谢秋云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