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长青水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克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长青水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克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3392号原告:天津市长青水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津盐公路水上翠泉别墅小区。法定代表人:赵立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华,天津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汉英,该公司职员。被告:袁克毅,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市长青水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克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汉英、被告袁克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自2011年10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费1274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天津市津南区博雅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系博雅花园10-2-1002房屋的业主,被告拖欠2011年10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费12748元。原告先后多次催要,被告仍然拒绝履行缴费义务。被告辩称,被告自买房之后房子就漏雨,被告找过原告,原告表示让被告找开发商,漏水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故不同意缴纳物业费。被告的房屋面积为145.55平米,认可原告在小区绿化和卫生的工作。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系津南区咸水沽镇博雅花园小区10-2-1002房屋业主,原告系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2006年7月25日,原告与天津市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博雅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自2006年8月9日至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物业费标准为0.8元每月每平米。2013年4月1日,原告与博雅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博雅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止,物业费标准为1.5元每月每平米。2015年4月1日,原告与博雅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博雅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物业费标准为1.5元每月每平米。博雅花园小区10-2-1002房屋建筑面积为147.55平方米。被告拖欠2011年10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费。本院认为,天津市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了《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博雅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和原告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作为小区物业业主应受该合同约束。物业公司作为保障小区安全、清洁,维护小区秩序的服务公司,其运行依赖于小区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如果因资金问题导致物业公司运行不畅,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原告实际为博雅花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物业费。被告提出的房屋漏雨问题非其拒缴物业费的合理理由。综合考虑该小区的具体情况,本院确定被告缴纳物业费的90%,即11473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克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长青水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1473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长青水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承担54元,原告承担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正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