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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与黄明旺、范惠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黄明旺,范惠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967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地址:高州市东岸镇商业街88号。负责人:李可兵,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博,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系该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永承,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系该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被告:黄明旺,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务农,住高州市。被告:范惠坤,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务农,住高州市。系被告黄明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诉被告黄明旺、范惠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