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万强、李顺起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强,李顺起,李国胜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万强、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濮阳县梨园乡焦集村村委会主任,住濮阳县。因涉嫌贪污罪,2016年7月21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被告人李顺起,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濮阳县梨园乡焦集村村委委员,住濮阳县。因涉嫌贪污罪,2016年7月21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被告人李国胜,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濮阳县梨园乡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濮阳县,现住濮阳县。因涉嫌贪污罪,2016年7月21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原址。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6)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万强、李顺起、李国胜犯贪污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万强、李顺起、李国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份,被告人李万强、李顺起在担任本村村委主任、委员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李国胜伪造本村60户贫困户出资入股的相关资料,以自建养羊场申报扶贫开发增收试点项目资金,套取国家扶贫资金24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个人羊场经营。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万强、李顺起、李国胜并宣读了其供述,证人李某1、李某2、王某1、陈某1、李某3、王某2、陈某2等人证言,河南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扶贫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梨园信用社明细及取款凭条,项目验收报告,参与农户补助名单及公示表,扶贫到户征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技术服务协议书及收据,任职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万强、李顺起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申报管理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李国胜以骗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4万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万强、李顺起、李国胜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与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份,被告人李万强、李顺起在担任本村村委主任、委员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李国胜伪造本村60户贫困户出资入股的相关资料,以自建养羊场项目,以村委会名义申报扶贫开发增收试点养羊项目资金,套取国家扶贫资金24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个人羊场经营。2017年2月17日退出赃款24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万强供述证实自己从2002年4月份任村委委员兼村委主任。2013年申请过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补贴资金所申报的资料是虚假的。我和李国胜、李顺起一起办一个养羊场,这60户当中除了我们三个股东外,其他57户与我们的养羊场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没在我们的养羊场投资入股。2012年底,我与李顺起想合伙办养羊场养羊。2013年3月份,我在乡里开会时听说本乡火神庙村申办的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补贴不想申请了,就想申请个项目。我找到本村在乡政府工作的李国胜,李国胜也想参与与李顺起一起养羊和申请这个补贴资金。我与李顺起商量后,感觉李国胜在乡政府上班,如果让他入伙一起养羊申请补贴会方便一些。我们三人一起商量后就找到民政所所长兼扶贫专干董新月,想让他帮忙把火神庙村这个项目调到我们村,董新月表示尽量帮忙。董新月说申请这个项目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由村委会牵头组织申请;二是至少有50户注册的贫困户投资入股羊场。2013年7月份,董新月说已经把火神庙村的项目调过来了,让我们开始整材料。由于火神庙村申报的是60户,我与李国胜、李顺起为了得到这个项目的补贴资金,在一起商量后决定从本村贫困户中挑出60户,以其中30户投资1.5万元入股羊场,另30户在家散养,进行申报,还与每户签订了入股协议。根据项目要求,我们还分别将这60户一本通收集过来进行了复印。这个养羊项目实际出资人就我、李顺起、李国胜,其他人没有入股投资。申报材料上30户贫困每户投资1.5万元,实际上这30户一分钱都没有投。申报材料上30户在家散养养羊户大多数都没有养羊,都是为了获得补贴而编造的,这些都是我们一起在羊场商量的。县扶贫办和财政局到本村羊场去检查过几次,主要是走访了一部分申报的贫困户,问是否入股羊场。由于我们三人事前对这些贫困户进行了安排,这些贫困户也没有对检查人员说实话,所以后来就顺利通过了验收。2014年元月份,董新月通知我说补贴款已经到了每户申请户的一本通上,我们三人商量后决定将这60户集中起来去取,且每户给200元钱。2014年2月7-8号两天,我们将这60户用面包车拉到梨园乡信用社,每户取出4000元,当场给我们三人3800元钱,给每户200元。一是白用他们的一卡通不好看,二是给他们钱也是不想让他们乱讲。这个钱取出来后由李万强拿着,大多数都用来归还建羊场的借款,包括以李顺起的名义在梨园乡信用社贷款9.5万元,还支油办王某15万元,还张国锋2万元,还李红文1万元,替董新月还了5000元烟酒款,其他5万多元投资到羊场了。2014年5月份县扶贫办知道了我们这个项目的钱没有到贫困户手里,要求我们整改,我们给每户又退还了3800元,由于资金紧张只给我村李庆红、李某3、李进良三户每户退了800元。2014年6-7月份,县审计局对我们这个项目进行检查,要求将贫困户得到的4000元钱必须买羊,结果又让这些农户购买了羊。2015年7月份,县纪委又查我们这个项目,又退给县纪委1万元,其中有4000元钱是打到李国胜一本通上的钱。这个项目申报过程中董新月帮了忙,2014年2月份我们三人把钱取出来之后给董新月5000元钱他不要,最后替他还了个人的烟酒款。2015年7月份县纪委又查我们这个项目,董新月将该款退给了我。我们三人把扶贫款取出来还过借款之后,2014年4月份左右,李国胜退股了,之后羊场是我和李顺起的。2、被告人李顺起、李国胜供述申请扶贫款项内容同被告人李万强供述内容。3、证李某2敬证言证实自己2002年上半年任本村村委会委员至今,知道村里办了个养羊场,是村长李万强、梨园乡职工李国胜、委员李顺起他们三个人办。我自己在家也在养羊,但是我没有参加他们的养羊场。4、证王某1巍证言证实2013年几月份记不清了,李万强、李顺起、李国胜三人向我借5万元用于羊场买羊使用,七八月他们三人还了5万元钱,说是卖羊的钱。5、证陈某1璐证言证实自己没在李万强等人申报的养羊到户增收扶贫项目中担任过技术服务,没给他们写过技术服务费的收条,他们只用了我的蓄牧师证和身份证,没过给我技术服务费。6、证李某3仓证言证实2013年,养羊场是村长李万强、村委员李顺起和李国胜的,自己散养的一两只羊,跟这个投资项目没有任何关系。他们申请羊场扶贫款时,用过我的粮补本,每户给了200元钱。2014年5-6月份,听说上面查这个项目,李万强、李顺起和李国胜又给退给我家800元,我用领到的钱买养羊的饲料了。我和李庆红、李进良三家前后共给我们1000元钱。7、证王某2书陈某2娥王某3英赵某1忠李某4清孙某竹陈某3萍兰某花胡某格金某凤任某1莲王某4云屈某成李某5强贾某云李某6英潘某莲孟某红李某7明任某2美王某5红张某1成张某2刚李某8亮任某3芝张某3刚马某竹李某9芝赵某2平杨某串董某云李某10峰李某11合王某6英李某12山李某13顺晁某云赵某3景李某14东李某15林李某16军李某17良张某4堂李某18民崔某山苗某英、证言,以上46人证言证实自己家没有入股本村养羊项目。2013年,村委会以养羊名义向濮阳县扶贫办申请补贴是一个假项目,用养羊场申报的这个项目是村长李万强、村委员李顺起和李国胜的。他们用我们的粮补本,2014年2月份,李万强、李顺起和李国胜三人组织我们到梨园乡信用社取款时给了200元钱的好处费。2014年5-6月份,听说上面查这个项目,李万强、李顺起和李国胜又退给我们每家3800元,让我们用得到4000元钱全部买成羊。8、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焦集村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土地流转合同,贫困户申请书,村委会与项目户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贫困户自愿提取技术服务费的申请,项目贫困户公示表及公示照片,技术服务协议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收据复印件,农户入股单据复印件,项目账本复印件,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入户调查表,项目户一卡通复印件,补贴后入户调查表,梨园乡人民政府关于焦集村财政扶贫到户增收项目暨拨付资金的申请,濮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对梨园乡焦集村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的验收报告及验收表,梨园乡焦集村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农户补助名单,濮阳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梨园信用社明细,取款凭条。证实: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是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焦集村土山羊养殖项目申报相关情况,拨付补贴款、支取情况。9、任职证明(侦查三卷156-158页)证实李万强,2002年4月至2016年8月任梨园乡焦集村支部委员兼村委会主任;李顺起2006年12月至2016年8月任梨园乡焦集村村委委员,期间自2014年12月任村村支部委员;李国胜,1990年4月至2016年8月在梨园乡人民政府工作,系该政府干部职工。10、案发及到案经过:2016年5月11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举报,反映梨园乡焦集村村长李万强涉嫌侵吞村民低保款。在初查过程中,发现村长李万强、村委委员李顺起、乡政府工作人员李国胜三人有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问题。2016年7月20日上午由梨园乡政府通知被告人李万强,该局工作人员从乡政府将李万强带至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被告人李顺起因家中有事未到,经该局工作人员让乡政府工作人员及李万强催促于2016年7月21日零时到该院。李国胜是该局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并于2016年7月20日下午到检察院。另有:李万强、李顺起无前科证明,退赃凭证,濮阳县公安局梨园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万强、李顺起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开发工作,属依法从事公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李国胜身为梨园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伙同李万强、李顺起,利用李万强、李顺起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工作的职务便利,虚构60户贫困户出资入股事实,伪造申报材料,骗取国家扶贫开发资金24万,数额巨大,用于其三人养羊项目,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权利,构成贪污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故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第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万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八万三千四百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顺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八万三千三百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国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八万三千三百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退出赃款24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翟    国    玺审判员 后利珍人民陪审员孙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商    亚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