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玉凤与天津市齐鲁天聚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凤,天津市齐鲁天聚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138号原告:张玉凤,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齐鲁天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冶金路53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原告张玉凤起诉被告天津市齐鲁天聚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玉凤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玉凤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