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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行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盛庆丽与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武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庆丽,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武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3行初60-1号原告盛庆丽,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99号。法定代表人刘坚,局长。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喻春祥,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庆丽不服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原告盛庆丽不服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作出的汉公(兴)行决字〔2016〕2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尚在二审中。因本案的审判须以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朱卫斌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雪君速 录 员  徐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