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谢新赞、杨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新赞,杨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新赞,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杨华华,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谢新赞申请执行杨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中止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5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