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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唐海永与张春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永,张春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292号原告唐海永,男,1983年8月28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君,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瑞,男,1951年8月19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唐海永与被告张春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唐海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海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海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海永负担。审判员  张立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栾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