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10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佛山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佛山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014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13楼。组织机构代码78485833-8。法定代表人邓剑波。被执行人佛山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湾华北围工业区内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75056608。法定代表人夏毅仪。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诉佛山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禅)安监管罚【2016】石-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支付罚款20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20000元,合计40000元。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经查,佛山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已倒闭并搬离,无机器设备可供处置。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0148号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XX日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广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