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510号原告:王某,性别:××,××族。被告:任某,性别:××,××族。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