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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510号原告:王某,性别:××,××族。被告:任某,性别:××,××族。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