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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2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定松、叶适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定松,叶适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定松,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叶适团,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作出(2017)浙0226执2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适团所有的价值1024372.5元的财产。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适团所有的价值1024372.5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永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