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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7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旱雨、陆建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旱雨,陆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7126号申请执行人:徐旱雨,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陆建江,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3249号徐永凯诉陆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1月5日因病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7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