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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甄龙服饰有限公司与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甄龙服饰有限公司,张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272号原告:义乌市甄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新街66号(浙江沙洲针织品有限公司内2楼)法定代表人:张如盈,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荣、朱鲜平,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尚勇,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甄龙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甄龙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甄龙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甄龙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8元,由原告义乌市甄龙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