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罗昌文、祁海亮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昌文,祁海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刑初96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昌文,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于青海省湟源县。2014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2014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祁海亮,男,汉族,1994年7月2日出生于青海省湟源县。2016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2日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昌文、祁海亮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志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昌文、祁海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12日3时许,被告人罗昌文在本市城北区柴达木路“春天宾馆”211室,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后窃取陈某某放在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挥霍。2、2016年9月21日3时许,被告人罗昌文、祁海亮经事先预谋,在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13号“亿万”网咖内,将该柜台42**元营业款盗走,赃款挥霍。另查明,在本案审判阶段,被告人祁海亮退赔被盗现金4200元。被告人罗昌文、祁海亮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案有失主报案材料、陈述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昌文、祁海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罗昌文盗窃作案二起,价值24200元;被告人祁海亮盗窃作案一起,价值420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罗昌文、祁海亮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海亮在本案审判阶段退赔被盗现金4200元,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条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昌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祁海亮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庞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