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成珍与张治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珍,张治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2473号原告王成珍,男,汉族,1991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张治深,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珍诉被告张治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珍于2017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2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强人民陪审员 廖文燕人民陪审员 潘瑞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永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