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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504号原告景某某,女,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康乐县。被告常某某,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康乐县原告景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景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学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