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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勇与被告王鹏飞、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王鹏飞,刘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029号原告赵勇,男。被告王鹏飞,男。被告刘海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勇与被告王鹏飞、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勇向我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鹏飞名下位于西安市房产予以保全,并提供原告赵勇名下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查封被告王鹏飞名下位于西安市的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鹏飞名下位于西安市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要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