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理亚与武继峰、陈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理亚,武继峰,陈艳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110号原告:张理亚,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武继峰,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陈艳娜,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理亚诉被告武继峰、陈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理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理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理亚负担。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玛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