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淮北市相山区淮纺路中学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市相山区淮纺路中学,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特9号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淮纺路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朱鹏,该中学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士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宏,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淮纺路中学因与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北仲裁委员会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淮仲字第125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进行听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淮纺路中学于2017年4月21日撤回了撤销淮北仲裁委员会(2016)淮仲字第125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淮纺路中学撤回撤销淮北仲裁委员会(2016)淮仲字第125号裁决书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北市相山区淮纺路中学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淮北市相山区淮纺路中学负担。审判长 王永进审判员 葛 侠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帅附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