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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沧州曙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曙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3号申请人:沧州曙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姚官屯乡仁和村。被申请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交通大街10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曙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桂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