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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简少敏诉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少敏,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82行初12号原告简少敏,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航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69********。委托代理人简少勇,男,汉族,1972年5月4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弟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2********,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老河口市胜利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李国田,系局长。原告简少敏诉被告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少敏以其本人需先行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认定之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本人需先行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认定之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简少敏负担。审 判 长  栗建伟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