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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刑更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卢召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召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66号罪犯卢召乐,男,1979年1月23日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4日作出(2006)恩州中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召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廖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96248.4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恩施中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恩中法刑执字第30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14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20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3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4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卢召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卢召乐减刑七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召乐自上次裁定减刑距本次提请减刑已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在此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2次,记功2次。罪犯卢召乐与廖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在本院执行中,经和解执行终结。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执行案件终结表。本院认为,罪犯卢召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召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