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刑初2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甲,农民。2007年7月19日因盗窃被文登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公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葳博、郭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驾车至威海市南海新区香水河大桥工地西侧,后步行至附近被害人李某参池子处,将参池子内的五条格力犬盗走,其中一条在盗出后走失。经鉴定,被盗走的四条格力犬价值共计人民币20300元。案发后,被盗的四条格力犬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被盗格力犬定价过高、血统证不正规。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驾车至威海市南海新区香水河大桥工地西侧,后步行至附近被害人李某参池子处,将参池子内的五条格力犬盗走,其中一条在盗出后走失。经鉴定,被盗走的四条格力犬价值共计人民币20300元。案发后,被盗的四条格力犬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某甲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宋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6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系被害人李某报警,被告人宋某甲系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搜查、扣押涉案财物情况及发还情况。4、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现场情况。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宋某甲曾被处罚情况。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实,涉案四只格力犬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300元。7、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他在泽头育苗场边上有海参池子,池边有房子,房后院养了很多狗。2016年1月25日傍晚他离开池子,2016年1月26日早上发现五条格力犬被偷。五条格力犬都是2年以上的成年狗,总价值约30000元。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宋某甲是他连襟,送了四条狗在他家养。9、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证实,宋某甲系其父亲,他没注意家里是否出现抓兔子的狗,对宋某甲偷狗的事不知情。10、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夏天他到泽头镇南与小观交界的浅滩钓鱼,发现一养殖户院里养了好几条细犬,他就想找机会过去偷几条养。2016年1月25日天很冷,他觉得养殖区应该不会有人,傍晚五点左右,他开面包车去了养殖区,他把车停在修桥的工地西头,到了海边有细犬的养殖户板房处,院门没有锁,用一根铁棍别着,他打开门进院后,看见里面有五条细犬,在院子里散养着,他一招呼五条狗就跟着他走。他领着五条狗回到停车的地方,有四条上了面包车,一条没上车自己跑了。回家后,他先把狗放在家门前狗笼子里,后来拉到西程格村王某院子里。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可相互认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辩称被盗格力犬定价过高、血统证不正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人宋某甲归案后追回四只格力犬,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曾被处罚过,现不思悔改实施犯罪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威海市文登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宋某甲的社区矫正环境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丛荟如人民陪审员 王树松人民陪审员 毕建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