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06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703无锡中正焊管有限公司与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中正焊管有限公司,海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703号原告:无锡中正焊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8265945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锡陆路。法定代表人:汪国忠,无锡中正焊管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海军,男,1964年4月19日生,,回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原告无锡中正焊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无锡中正焊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中正焊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无锡中正焊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无锡中正焊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