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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4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和分社与被告杨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和分社,杨胜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4570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和分社,住所地:安岳县共和乡吉福街***号。负责人:刘梅,该社主任。被告:杨胜利,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共和乡。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和分社与被告杨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和分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和分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