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6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6850李孟可与张国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可,张国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850号原告:李孟可,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张国勤,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李孟可与被告张国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李孟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孟可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李孟可负担。审 判 长 高 逸人民陪审员 苏云周人民陪审员 沈伟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牧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