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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6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6850李孟可与张国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可,张国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850号原告:李孟可,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张国勤,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李孟可与被告张国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李孟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孟可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李孟可负担。审 判 长  高 逸人民陪审员  苏云周人民陪审员  沈伟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牧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