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秀花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7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秀花,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10年11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秀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秀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6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秀花和涂海红、万小艳、殷红琴、邱华卿、魏红、吴国文、游志兵、李小平、喻川川(均已被判刑)、“螺丝”、“金彪”、“新华”(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昌县银三角染织厂宿舍一民房、南昌县八一乡板联村老下自然村75号、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霞山村沥口自然村一民房等地开设赌场,利用牌九以推流水庄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每天组织二三场,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庄家封庄抽4000元,倒庄抽3000元,闲家每局至少压200元,押钱1000元至10000元抽100元,押钱10000元至20000元抽200元,300元封顶,每天从赌场上抽头10000-30000元不等。被告人陈秀花及涂海红等人在赌场上占有股份。为了保持赌场上的人气,赌场提供免费盒饭及矿泉水。为了让赌场顺利进行,赌场以每天200-300元的工资,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并明确职责。魏某负责在赌场上抽头收钱,将渔利交给赌场股东,再由赌场股东进行分配。李某、游某在通往赌场的要道上望风,给参赌人员指路、遇有情况向负责赌场中心地带望风的吴某报告,喻某1负责驾车搬运赌桌及凳子,接送参赌人员及赌楼工作人员兼带望风。2016年6月12日,涂海红等人在南昌县染织厂宿舍内开楼聚赌被民警当场查处,缴获赌资人民币1万余元。2017年1月1日,被告人陈秀花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喻某2���罗某、张某1、刘某1、刘某2、万某2、孙某、敖芳、张某2、喻某2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涂海红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刑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归案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秀花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吸引多人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告人陈秀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秀花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秀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芸人民陪审员 聂弟华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