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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315时美燕与孙振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美燕,孙振省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315号原告:时美燕,女,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孙振省,男。1969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时美燕与被告孙振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时美燕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振省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时美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美燕撤回对被告孙振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时美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侍海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