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4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德胜,任怡与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怡,李德胜,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重庆融创尚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004号原告:任怡,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圣,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德胜,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圣,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06323C。法定代表人:万大禄,董事长。第三人:重庆融创尚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米兰路38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99016550。法定代表人:商羽,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任怡、李德胜与被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融创尚峰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怡、李德胜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怡、李德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怡、李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怡、李德胜负担。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