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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辖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会东县明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闵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会东县明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闵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会东县明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法定代表人:汪成先,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超,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永红,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春,男,住四川省威远县,系威远县严陵镇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会东县明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闵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36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王晓莉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