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某霖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霖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489号罪犯陈某霖,男,1987年8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仙游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霖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2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家庭帮教较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起始时间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获得考核积分1260.5分,获得表扬2次。该犯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其妻子林燕鹤与福建省清流监狱签订假释帮教协议,福建省仙游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陈某霖适合接受社区矫正,建议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本次假释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假释帮教协议、调查评估意见书、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某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霖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