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舒与王文华、潘慧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舒,王文华,潘慧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3号申请人王舒,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王文华,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潘慧娴,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王舒申请执行王文华、潘慧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舒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文华、潘慧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王舒借款10000元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文华履行案款10025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