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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方朝金与张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朝金,张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626号原告:方朝金,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张少华,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原告方朝金与被告张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朝金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朝金撤诉。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由原告方朝金负担。审判员  梁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