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川执字第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固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固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德昌变速箱有限公司,淄博宇阳商贸有限公司,淄博明祥机电有限公司,仇传祯,刘其俊,李怀斌,于本华,朱俊山,朱俊翠,陈爱凤,孙启翠,董艳,王翠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固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商家镇代家村南。被执行人淄博德昌变速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磁村镇河夹村。被执行人淄博宇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立交桥东首。被执行人淄博明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商家镇西马村。被执行人仇传祯,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其俊,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怀斌,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于本华,男,1968年8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朱俊山,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朱俊翠,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爱凤,女,1957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启翠,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董艳,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翠芸,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淄博固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德昌变速箱有限公司、淄博宇阳商贸有限公司、淄博明祥机电有限公司、仇传祯、刘其俊、李怀斌、于本华、朱俊山、朱俊翠、陈爱凤、孙启翠、董艳、王翠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杨 辉执 行 员 韩 强执 行 员 司志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硕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