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宫强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50号被执行人宫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11刑初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宫强无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孙振宇审判员 陈   英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晓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