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淡长树与付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淡长树,付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淡长树,男,1946年6月12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付惠林,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淡长树与被执行人付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92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惠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淡长树借款本金并承担相应的案件诉讼费及案件执行费。申请人淡长树与被执行人付惠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现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