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谭某与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赵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358号原告谭某,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总经理。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金帝商务大厦A座3区*号楼。被告李某,南,1970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赵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谭某诉被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赵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赵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海洋 关注公众号“”